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的印章管理及使用程序,使印章管理规范化👪、制度化,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🧾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是基金会行使职权🖇、履行责任的凭据之一🧑🏻🦽。
第二章 印章种类
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👩🏿🦱、财务专用印章和法人章。基金会公章即“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”,是行使基金会职权的一种凭证和标志,具有权威性➿。印章为圆形,直径 42 mm,中央刊五角星,五角星外刊基金会名称,自左而右环形。
第三章 印章管理及使用规定
第四条 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管理🧖🏿♂️。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。
第五条 各印章管理要指定政治上可靠🧍♂️、能坚持原则🎇、办事公正✌🏿、对工作认真负责🍣、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的人员作为印章管理人(监印人)👨🏽🚒,管理基金会的各类印章。
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
1.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🧙🏼、文书材料、报表等📕;
2.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🤽🏼♂️、协议书、意向书等;
3.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、证书、聘书📵、奖状🤾♀️、通知书等;
4.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、申报材料;
5.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🧙🏽♂️。
第七条 各印章只能在规定的权限和业务范围内使用👶🏽,不得随意替代使用。
1. 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🧯;
2. 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,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。
第九条 严格按照印章使用范围用印🚻,使用印章均要进行用印登记。
第十条 用印时要求印章清晰🕵🏼♀️、端正♔,位置适当(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,骑年压月处)📯。
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,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,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,应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并需当日归还;不准随便将印章放在桌面🫄🏼🦹,人走必须把印章锁好🛂,以防丢失,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🗾,并追究当事人责任😘🦷。
第十二条 印章不固定换发年限👢🧝🏽♀️,印章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应检查一次所保管的印章,以确保印章的完整、清晰。
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👮🏻♂️,应及时交接并核查有关资料🐳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
2015年 2月
